您好,欢迎来到91再生! 请登录 | 免费注册 |   服务热线:0571-5661111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
作者:想的开玩的嗨 时间:2019-05-15 07:28:58 热度:66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已发布公告,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接受有关利益主体申请,并在对有关申请逐一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并制定公布排除清单。对排除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对排除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

申请主体为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可申请排除商品范围为我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关税的两轮对美反制措施商品。

申请主体在申请时应以事实和数据说明以下三方面申请理由:寻求商品替代来源面临的困难;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害;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包括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或带来严重社会后果。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申请主体应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http://gszx.mof.gov.cn,按要求填报并提交排除申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和成员单位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单。

微信扫一扫
查看更多废料资讯

我要收藏

0个赞

分享到

91再生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为平台用户自行提供和上传,仅供参考并且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我们将不负任何责任!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91再生所有!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更多内容扫描二维
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 国内财经

    +订阅
  • 国际财经

    +订阅
  • 行业资讯

    +订阅
  • 评论预测

    +订阅
  • 技术文库

    +订阅
  • 政策法规

    +订阅

扫码关注
随时查看商机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0571-56611111 56612345 市场合作:0571-56633145 广告服务:0571-56611111 传真:0571-56637777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1336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B2-20190161    法律顾问: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罗益群    律师

版权所有 91再生 Copyright@2005-2013 ZZ91.com. All Rights Reserved

91再生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副会长单位    中国塑协理事单位    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会的副会长单位

并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塑料协会、阿里巴巴、《资源再生》杂志等达成战略合作

你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

为保障你的采购体验,建议你立即升级浏览器!

微软已停止对IE6~8 的安全更新,你的浏览器可能存在安全风险。

分享到